为保障学校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枣庄学院(代码:10904)。
第五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八条 学校简介
枣庄学院是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是枣庄师范专科学校。枣庄学院以培养国家特别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己任,经过近40年建设和发展,学校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形成了文学、理学、法学、工学、经济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高职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发展的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是鲁南地区办学条件完备、特色鲜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所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占地面积1142亩,建筑面积36.8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139万册,电子图书195万册。学校现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82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686人。省市两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3人;省级教学名师5人;有来自美国、俄罗斯、韩国、日本、马来西亚、南非等国外籍教师13人;有80名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请2名院士为名誉教授。学校设有文学院、光电工程学院等22个教学单位,在校生来自美国、韩国和全国23个省市近18000人。
学校现有54个普通本科专业,37个专科专业;有省级重点学科4个,建有国家级本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试点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8个。学校建有1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院、1个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首批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学校先后承担了包括国家973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规划教育课题等国家和省部级高层次科研课题14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4200余篇,其中SCI、EI、CSSCI收录47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130余部,获得国家专利80余项。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改革方式:专业平台建设。为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我校建立了“文化与艺术创意”、“信息与机电工程”和“生物科学”三个专业大类平台,分别按美术学类、电子信息类和生物科学类招生。其中“文化与艺术创意”专业平台包含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五个专业;平台所含的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二次选拔、分段培养”确定专业方向的模式。考生按专业大类填报志愿,新生进校后进行一年半的公共学科基础教育,然后根据学业成绩及个人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及方向。
学校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与韩国、日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台湾地区的35所高校建立友好关系,开展了学分互认、学生交换等项目。特别是近年来,学校以世界语教学与研究为载体,与中华全国世界语协会联合建设了世界语博物馆,搭建了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我校国际化水平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第九条 学校设立艺术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枣庄学院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我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全面实施对我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负责举报信件及电话的落实和查处。
第十一条 枣庄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
2017年我校艺术类招生总计划为800人。其中,按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专业计划招生620人,专科专业计划招生180人;按类别分为:美术类专业计划招生人数260人(按大类招生),非美术类专业计划招生540人。
本科招生专业有美术学类、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说明:健美操方向、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影视制作方向)等7个招生专业(方向),面向山东、辽宁、河北、安徽、广西、贵州、江苏等7个省(自治区)招生。我校在外省招生的各专业,均使用各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统考(或联考)成绩。
专科招生专业有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2个专业,全部面向山东省内招生。
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批次和投档比例
招生批次:在山东省,艺术类本科专业在艺术本科批中招生,专科在艺术高职(专科)批次中招生。在其它省份,按各省份(市、自治区)的规定批次招生。
投档比例: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或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的使用
省内招生各专业成绩: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非美术类本科专业使用我校组织的校考成绩;
此外,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影视制作方向)专业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合格成绩;美术教育专科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音乐教育专科专业考生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的合格成绩。
省外招生各专业成绩:使用当地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2017年同类专业的统考(联考)成绩。
第十六条 校考专业合格证的发放
实行校考的专业,根据本科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成绩,以1:4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我校校考合格的考生名单并发放专业合格证。校考专业测试结果将于2017年4月中旬在枣庄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1.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 艺术类本科专业: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健美操方向)、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美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山东省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专业成绩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影视制作方向)专业承认本科院校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合格成绩,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投档成绩位次录取。
* 艺术类专科专业:美术教育专科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音乐教育专科专业考生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的合格成绩。
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投档成绩位次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在外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使用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2017年相应专业的统考(联考)成绩,严格按照各省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美术学类专业平台2017年继续实行按大类招生、二次选拔、分段培养确定专业方向的模式。考生按专业大类填报志愿,新生进校后进行1.5年的公共学科基础教育,然后根据学业成绩及个人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及方向。
美术学类专业平台包含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五个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2017年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后,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我校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证书颁发: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枣庄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颁发枣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颁发枣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1.学费:各专业学费收取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住宿费:根据宿舍条件,确定收费标准,分三个等次:600元/学年、800元/学年、1000元/学年。
3.学费、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
4.学生因故中途退学,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奖助措施:
1.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各项单项奖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措施: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等完善的资助体系,通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学生补助、特困学生学费减免、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等帮扶措施,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复查
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犯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以枣庄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枣庄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32)3786721
学校招生办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
邮 编:277160
学校网址:http://www.uzz.edu.cn
电子邮箱:zzxy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