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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公平、公正、高效地做好学校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公平、公正、高效地做好学校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为14393。

第三条  属性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学府路218号(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教育规划园区)。

第五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学校监审处(0839)337237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2021年计划面向四川、重庆、甘肃、云南、陕西、贵州、青海、宁夏等省(市、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配时,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与体育类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统考总成绩也相同,则按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依次比较。

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调配原则与普通类专业调配原则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川教[2010]26号等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期间,考生可通过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奖、贷、助学措施: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资助。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和省级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8864411/0839-3300826/3342339/3305296

传    真:0839-3306110

邮政编码:628017

学校网址: www.cbyz.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