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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22年1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生

2022年1月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将于1月7日-9日举行。为切实做好本次考试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

2022年1月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将于1月7日-9日举行。为切实做好本次考试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厅〔2020〕8号)和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1〕67号)以及我省有关防疫要求,省招考办提醒广大考生,做好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

一、考前准备

1.考生于考前14天起至考前1天,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体温测量记录以及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考生要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情况排查表》(附件),并在首场考试入考点时交考点相关负责人。

2.考前考生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须经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依据专业评估建议,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3.如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等因疫情防控被隔离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和传播风险,综合研判是否可以在隔离或救治场所安排其参加考试。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的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和传播风险,综合研判其是否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4.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考生,需通过12345市民热线提出转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省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健康码平台审批后转码。

5. 考前14日内从外省返回的考生和社会考生须提供开考前48小时内(2022年1月5日8:30分后。下同)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并随时关注报考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

6. 考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个人健康情况排查表》、“辽事通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阴性证明(考前14日内从外省返回的考生和社会考生须提供)方可进入考点、考场。

二、入场检查

1.所有考生进入考点时应佩戴口罩,现场出示:(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纸质准考证;(3)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前14日内从外省返回的考生和社会考生须提供,如所在考区要求严于上述此要求,以所在考区要求为准);(4)“辽事通健康码”(绿码);(5)“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无异常);(6)《个人健康情况排查表》。并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如发现体温异常(≥37.3℃),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

2.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须经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教育行政部门、招考办依据专业评估建议,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3. 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考试期间除进行身份识别以外,须全程佩戴口罩。考生须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分散进入考点和考场,考生之间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4.考生赴考点出行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速干手消毒剂等防护物资。如考生乘坐私家车、步行、骑自行车赴考点途中,可不必佩戴口罩。如考生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点,提前预约车辆,乘坐时在后排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下车后应及时做好手卫生。如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卫生。途中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如考生乘坐班车赴考点,宜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途中避免在车上饮食和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下车后做好手卫生。

三、应试要求

1.考试期间除进行身份识别以外,须全程佩戴口罩。

2.考生散场时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考点可安排各考场错峰离场。

3. 考生对《个人健康情况排查表》、“辽事通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核酸检测报告、诊断证明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不得隐瞒本人健康状况和旅居行程,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的考生,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各地考试防疫工作环节有特殊要求的,请考生按照当地防疫工作要求执行。

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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