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计划
培养中小学教师200名,分别是语文30名、数学40名、外语40名、物理30名、化学30名、生物30名。
二、学制
学制4年,其中半年在中小学校实习。
三、考试录取
在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本科层次考生。
四、教育教学
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由河北师范大学制定培养方案。
五、毕业
学生学习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六、就业
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委托培养院校具体组织招聘考试。由设区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聘用和就业接收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七、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2.工作岗位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17〕158号文件执行。
3.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河北师范大学要围绕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的目标,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完善教育培养方案。
省政府在河北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未来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设区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将另外三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寄送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学生注册后一份交由乙方收存,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三条 按照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公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在入学两年内可按照甲方规定在师范类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毕业后通过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联合举办的招聘考试,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特殊情况下,生源所在地设区市可予以调剂。按照国家和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回签约县(区)以下(含县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六年以上。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确定年度公费师范生需求数量,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宣传、录取、签署协议书等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组织用人单位与乙方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县以下(含县城)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的已免费用和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及教师资格证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丙方教育和人社部门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设区市教育局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