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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三大专项计划资格申报入口

1.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申请。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符合条件并有意向报考的考生须于4月25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查看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了解各学校

 1.“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申请。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符合条件并有意向报考的考生须于4月25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查看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了解各学校招生要求,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申报,并于4月18日至25日期间,凭考生号和密码在“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中完成报名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中完成报名申请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高校专项计划”资格。

  2.“地方专项计划”报名申请。4月18日至25日,符合条件的考生凭考生号和密码在“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中完成报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地方专项计划”报名工作。

  3.“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按照报名点属地原则,实行先网上申报后审查资格的方式。考生申报时,系统将采集考生姓名、考生号,考生及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所在的市、县、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信息,以及考生三年的学籍信息。考生在申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信息时仅需申报符合条件的一位人员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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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项资格申报入口

  报考条件

  符合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

  (一)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实施区域内。考生本人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以上户籍,户籍时间计算节点为2019年8月31日。

  (二)考生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报考 “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高考成绩预计分别达到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相应的分数线。

  报考资格审核

  1.审核时间、程序。

  (1)资格初审。4月18日至28日期间,已完成网上报名申请的“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前往所在中学、县(市、区)招生办报名点进行资格初审。报名点根据考生网上审核表、户口簿及学习经历等资料进行考生资格初审。报名点必须派专人认真核对考生在网上申报的各项信息与考生户口薄原件、学习经历实际情况(应届生)及学习经历证明(往届生)呈现的信息是否完全相符,在信息完全相符的考生户口簿复印件上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报名点初审人员签名并加具公章。对于因行政区域撤并或名称调整,考生资格审核表上申报的户籍信息与考生户籍证明上呈现的信息不完全相符的,考生必须提交两者实属同一区域证明,方能审核通过,否则视为虚假信息。中学、县(市、区)报名点不得受理考生手工填写或预先打印的资格审核表。所有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由报名点初审人员核验原件后加具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加盖公章。因报名材料不规范而造成考生资格审核不通过的,由县(市、区)招生办、中学报名点负责向考生解释。

  报名点在网上将初审合格的考生设置“农村专项计划资格”标志,打印《广东省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报考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适用于“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见附件3)交由考生签名确认,供各级审核使用。

  报名点在网上打印《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同时适用于“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见附件4),按汇总表所列考生号的顺序汇总排列考生资格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分别在汇总表、审核表上加具有关负责人签名及公章,在5月5日前将汇总表、审核表以及考生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县(市、区)招生办。

  初审完成后,由中学报名点在校内公示本校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县(市、区)招生办报名点公示初审通过的社会青年考生名单。

  (2)资格复核。5月8日前,相关县(市、区)招生办对中学报名点报送的考生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在网上将复核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在网上分别打印本县(市、区)汇总表,并在汇总表及考生资格审核表上加具有关负责人签名及公章,将汇总表、审核表及考生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地级市招生办,并在县(市、区)招生办网站或指定区域公示复核合格的考生资格名单。县(市、区)招生办不得受理中学报名点提交的、未按照有关要求核验并加具核验意见的考生报名材料。

  (3)资格审核。相关地级市招生办对县(市、区)招生办报送的考生材料进行考生资格审核,在网上将审核合格的考生设置“同意”标志,在网上打印本市汇总表,并分别在汇总表、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并于5月13日前将汇总表(EXCEL版及加盖公章后扫描的PDF版)报省招生办公室。逾期未报送合格考生数据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相关地级市招生办负责解释。

  省教育厅与省公安厅、省招生办公室进行考生资格联审审核通过后,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

  (4)借考的往届考生资格审核。符合“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跨市、跨县借考的往届生,须回原高中阶段就读中学(即原贫困地区就读中学)开具高中三年连续就读的学习证明,并加盖就读学校公章。在资格初审阶段,报名点根据考生提供的户口簿、学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考生资格公示

  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公示本辖区内所有报考考生名单。对公示有异议的考生,由地级市招生办进行调查,经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确认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不得填报“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将所有被“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名单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