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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二)学校代码:1133

(三)主管部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学类型: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五)办学层次:专科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七)证书种类: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八)学校地址: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12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二院区(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第三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是我校高职(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监督机构

学校招生部门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招生工作将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一、分配原则: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政策要求,根据首都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往年计划完成情况,提升内涵、提高质量、促进就业,综合确定北京市各专业招生计划。

二、 分配办法: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各专业来源计划。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是根据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制定。

2024年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编印的《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八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规则

学校只招收参加高考且有学校要求的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的考生,并按照平行志愿100%的比例进行调档。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相应录取条件。

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优先录取;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一、语种要求无,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

二、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六)护理、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鉴于行业的特殊需要,身高1.55米以下不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七)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不宜报考我校,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各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学费7500元/学年,住宿费550-850元/学年。

第十二条  资助政策

按照相关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同时学校还将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设立校级奖学金和特殊困难生补助。

第六章  定向班招生

第十三条  培养目标

 “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北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较高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职业素养和较强职业技能的实用技能型卫生人才。

第十四条  培养模式

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专科人才,在“三个一”即一年基础课程、一年临床课程、一年临床实习的基础上,增加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理论和多项基本技能的培养。

第十五条  报名条件

一、海淀、顺义、房山、门头沟区农村户籍且参加当年高考统招的考生;

二、身体健康,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三、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及成绩等级达到我校对考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志愿填报须知及要求

一、考生按照北京市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和方式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户籍所在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

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数目最多不超过3个且不超过本区县定向专业数目;

四、考生填报志愿,严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一、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校调档要求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将分批次按照其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在第一次录取过程中,预录取考生如出现自愿放弃专业志愿、经多方无法联系到考生等无法录取的情况,则顺延向下录取;

三、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四、定向班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所在区卫县生健康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

第十八条  办学地点

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进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进行。

第十九条  培养期费用

定向生培养期间学生免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生就业

学生依据就读前与区县卫生健康委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县卫生健康委接收,毕业后学生限定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就业,统一纳入各区县事业编制,服务期限至少十年,具体服务期限依各区县卫生健康委的具体要求而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公布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录取的考生名单在学校官网公示,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

被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经录取报到的新生按照《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办法》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法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24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咨询联络方式

咨询网址:www.bjhvc.edu.cn

咨询电话:63209026、63209027、63209118、63209168。

招生监督电话63209001、6320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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