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和航海类等特殊专业的身体要求。军事院校体检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政法院校(专业)体检按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试(测评)的有关要求执行。为方便查询,我省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等材料将公安政法院校(专业)体检中的有关身体要求,增印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第二部分,习惯上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第二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合格受限”。凡考生的体检结论属于第二部分的,将限报部分专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三条,则同时也限考第一、第二条的专业;第四、第五条属视力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五条,则表示第四、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考。第六条所列标准为公安院校的体检标准,凡在外科、五官科和肝功能检查的相关内容不合格者,不能报考公安类院校。合格受限的考生应对照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人体检结论,选报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就读的专业。第三部分所列情况系向考生提出的“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的建议,若考生执意报考或就读相关专业,则今后可能会对其录取或学习及在相关领域(行业)就业产生影响,请考生注意查看院校招生章程中是否有相关的限报规定。
3.残疾考生应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的残疾程度和高校的办学条件,避开限考的专业,合理选报院校及专业志愿。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体检结论比较复杂,限考到专业种类和军兵种,参照军队院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必须准确把握,慎重填报军校志愿。参加空军或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如兼报其他军事院校,还须参加军校招生的军检、面试并须合格。
5.一些院校对部分专业(如护理等)还有相关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具体请参见院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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