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光华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层 次:本科
第四条 长春光华学院武汉路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街道新开河社区武汉路3555号
长春光华学院合肥路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街道六合社区合肥路与富阳街交叉口东120米
长春光华学院英俊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委会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1.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2.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4.秘书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5.应用心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6.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7.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8.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9.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0.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1.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2.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3.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4.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5.体育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16.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7.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8.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9.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0.智能制造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2.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4.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5.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6.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7.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8.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9.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30.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31.新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32.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33.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4.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5.音乐学(电影声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6.音乐学(数字音乐制作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7.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8.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9.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0.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1.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2.影视摄影与制作(电影特效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3.影视摄影与制作(电影导演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4.摄影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5.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6.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7.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48.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光华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由长春光华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学校还设有光华教育基金奖、学生学年奖学金、学生单项奖学金、考取研究生奖励等校内奖励资助项目。
第八条 有关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给予相应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
2.院校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政策录取。
3.照顾加分政策: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4.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
吉林、黑龙江省进档考生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其调剂录取到未满额专业中,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投档分数(含加分项)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单科顺序:理科(物理类)为数学、外语、语文;文科(历史类)为语文、外语、数学。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录取。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报考我校音乐类、表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相应艺术类专业省统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投档后,对进档考生按投档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投档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语文、外语、数学先后顺序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于不组织专业考试的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原则上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并执行该批次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gh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路3555号
联系电话:0431-85552353、81863848
联系人:范老师、刘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长春光华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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